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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发改价格处罚[2017]76号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1日

  

  当 事 人: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南街7号

  法定代表人:刘意华

  根据消费者提供线索,我委自2017年7月21日至9月8日对你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实,你单位组织分店促销商品时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一)2017年7月21日,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十二店销售商品编码为122341的绿豆糕时,促销宣传“原价:12.9 现价9.90元/500g 促销期限7.18-7.27”。经查,该商品是新品,7月18日之前没有交易记录,原价12.9元为虚假的。

  (二)2017年7月21日,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十二店销售商品编码为113084的葡萄酒时,促销宣传“原价:199 促销价99.00元/瓶 促销期限 7.18-7.27”。经查,该商品本次促销活动的原价实际为158.00元。

  (三)2017年7月21日,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十二店销售商品编码为150153的大米时,促销宣传“原价:45.8 促销价39.90元/袋 促销期限7.18-7.27”。经查,该商品本次促销活动的原价实际为39.9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交易记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因上述商品应售价和实售价的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界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十八条,以上行为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鉴于你单位能够充分认识存在的问题,组织学习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及时组织排查整改,主动消除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委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处罚规定》第七条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六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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