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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发改价格处罚[2017]40号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7日

  

  当 事 人:北京三和恒道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内4号楼3002

  法定代表人:韩媛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6年5月起对当事人涉嫌垄断行为开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自2012年至2016年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12年以来,当事人作为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单位,与协会以及其他会员单位一起,通过邮件和自律文件等方式,就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的收费价格形成一致意见,并以此为依据收取服务费用。相关事实如下:

  (一)2012年就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收费价格形成一致意见的相关事实

  2012年就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收费价格形成一致意见的文件包括《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业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业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业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业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物业服务费用评估业务,应以被评估项目的年物业服务费总额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项目的年物业服务费总额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业务收费总额”。具体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中规定的6档“计费额度”和“差额计费率”计算。另外,“评估项目年物业服务收费总额不足100万元的按照100万元计算”,“收费总额上限为10万元”。《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业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物业项目承接评估业务,应以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范围内的查验点的数量为计费依据,按照所有查验点金额累加求和的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承接查验范围内所有查验点的金额总和为收费总额”。具体按“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点取费表”中的查验点单价计算。另外,“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抽取的住宅项目)业务收费总额上限为35万元”。《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业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费=总建筑面积×物业服务质量评估项目单价和×物业服务标准系数”,“物业服务质量评估业务收费总额上限为20万元”。

  形成一致意见的相关事实有:

  1.2012年1月19日,当事人收到协会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关于印发物业评估监理业务及行业自律文件的通知》(京物评协字〔2012〕4号),其中包括《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2.2012年5月9日,当事人收到协会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关于〈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业务收费指导意见〉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报告〉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委托合同〉征求意见的通知》(京物评协字〔2012〕10号)。

  当事人知悉上述相关事实,并在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中以上述收费指导意见为依据收取服务费用。

  (二)2014年就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收费价格形成一致意见的相关事实

  2014年就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收费价格形成一致意见的文件包括《物业服务费用评估监理收费表》、《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监理收费标准》和《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监理收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物业服务费用评估监理收费表》规定“评估服务收费按差额累进定率法计算”,“差额累进定率收费表”固定了6档年物业费收费额度和6档“累进定率‰”。另外,(年物业费收费额度)“不足100万的按照100万元计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监理收费标准》规定“以评估时间周期为收费基础”,“6个月(以内)”收“10万元人民币至15万元人民币”,“12个月(以内)”收“16万元人民币至30万元人民币”,“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监理收费标准》规定“以项目建筑面积规模为收费基础”,“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含)”收“20万元人民币至30万元人民币”,“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收“31万元人民币至45万元人民币”,“不足10万平方米的按10万平方米计算”。此外,京物评协字〔2014〕4号文规定“市住建委抽取的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费用评估工作仍执行原收费标准(《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形成一致意见的相关事实有:

  1.2014年2月10日,当事人收到协会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用评估监理、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监理、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监理工作执业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京物评协字〔2014〕1号),向当事人征求制定收费标准的意见。当事人向协会反馈赞同的意见。

  2.2014年2月26日,当事人收到协会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用评估监理、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监理、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监理工作执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京物评协字〔2014〕3号)。

  3.2014年2月28日,当事人收到协会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用评估监理、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监理、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监理工作执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京物评协字〔2014〕3号-最终)。

  4.2014年2月28日,当事人收到协会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用评估监理等业务工作收费标准的通知(京物评协字〔2014〕3号)文件的补充说明》(京物评协字〔2014〕4号)。

  当事人知悉上述相关事实,并在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中以上述收费标准为依据收取服务费用。

  (三)2016年承诺严格遵守收费标准的相关事实

  2016年1月27日,当事人收到协会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关于签署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会员单位执业承诺书的通知》(京物评协字〔2016〕2号)。2016年2月16日,当事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收费标准”。

  以上事实有协会文件、承诺书、评估业务合同、评估报告、发票、询问笔录、电子邮件截屏打印件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只有协会的会员单位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因此本案垄断协议严重排除、限制了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服务的价格竞争,价格竞争是经营者之间最重要、最基本的竞争方式,没有或限制价格竞争,经营者就缺少降低成本、提高评估服务质量的动力,行业的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消费者的利益缺乏保障。

  本机关认为,本案垄断协议涉及固定行业内价格行为,性质严重。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程度较轻,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当事人2015年度销售额603304元人民币3%的罚款,计人民币18099元(大写:人民币壹万捌仟零玖拾玖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26日

主办单位: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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