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9年 第10号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31日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对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重新办理了认定手续。现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名单(共41家)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名单(共843人)予以公告。
此次重新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0日,持证机构和人员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手续,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认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的,我委将通过有关初审机构告知申请人。
附件:一、2009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名单(第一批)
二、2009年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名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