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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9年 第25号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31日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名单(共53家)、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名单(共1101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变更名单(共10家)、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事项变更名单(共31人)予以公告。
    此次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手续。未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我委将通过有关初审机构告知申请人。 
    附件:一、2009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名单(第二批)
    二、2009年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名单(第二批)
    三、2009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变更名单(第二批)
    四、2009年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事项变更名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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