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京沪高速铁路票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价格[2011]1162号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5日
铁道部:
你部《关于确定京沪高速铁路票价的函》(铁运函[2011]30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价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则同意对京沪高速铁路开行的动车组列车,实行试行运价。试行运价水平,由相关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
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试行运价水平,并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具体票价,由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并报我委备案。
三、请你部做好京沪高铁与既有京沪线旅客列车开行方案的衔接工作,合理安排分工,充分考虑不同消费群体特别是中低收入旅客的需求,为旅客出行提供充分的选择余地。
四、京沪高铁开通运营前后,请你部就社会关心的相关价格安排等问题,妥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为铁路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