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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北京市夏季尖峰电价时段的通知

京发改[2011]1060号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30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本市近年来实际用电尖峰负荷与尖峰时段发生偏移的状况,充分发挥尖峰电价的调峰作用,缓解电力供需矛盾,经市政府同意,并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本市对夏季尖峰电价时段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尖峰电价执行期由现行7、8、9三个月调整为7、8两个月;将16:00—17:00由平段调整为尖峰时段,20:00—21:00由尖峰时段调整为高峰时段。

  二、原尖峰电价实施范围和尖峰电价标准维持不变。

  三、未完成电表更换的用户,仍执行原峰谷分时电价办法。

  四、因实施尖峰时段调整所发生的电表及换表费用,由市电力公司承担。市电力公司因实施尖峰时段调整产生的盈亏差额,纳入今后电价调整统筹考虑。

  五、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对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政策,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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