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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5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670号,以下简称《167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1670号文件》附表一中未列的规格和附表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我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了本市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二、附件中的未列剂型或规格,生产及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我委提出药品价格建议。在我委公布价格前,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核价销售。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及时掌握市场药品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同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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