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11]1580号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8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治理教育乱收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也是稳物价、保民生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经市、区发展改革委、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共同努力,教育收费管理不断加强,教育收费行为日趋规范,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是一些学校未经审批采取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服务性代收费不规范等现象仍然存在。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巩固教育收费治理成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2011年工作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新学期开学之际组织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1〕18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本市2011年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参照执行。
一、检查范围
专项检查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检查的范围是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所)、区县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重点检查2010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从2011年9月上旬开始,2011年12月中旬结束。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
㈠自查自纠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教育收费专项检查自查工作应与市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安排的自查自纠工作相结合,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所)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自纠工作,自查面要达到100%,并按照市及区、县隶属关系于9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分别报市及区、县教委。
㈡重点检查阶段(9月30日至12月10日)。
市及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和辖区实际,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㈢处理整改阶段(12月10日以后)。
市发展改革委将结合对区县督导及区县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召开检查情况通报会,统一政策界限,明确指导意见;专项检查结束后召开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会,通报市物价检查所检查情况,听取区县检查工作汇报、工作建议,明确处理政策。
三、 检查重点
2011年的教育专项检查重点除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中所要求的重点外,重点检查内容:一是高校(特别是部属高校)研究生收费、有自主招生权的高校考试收费、艺术(美术类)、体育加试收费;二是义务教育阶段推荐使用教材未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定价的;三是幼儿园所违规以开办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名义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的行为;四是服务性代收费政策实施以来的执行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部署、组织、协调、指导区县专项检查工作,市物价检查所将根据情况,集中抽调检查力量,对部分重点单位实施直接检查(重点检查单位另行通知)。
按照属地原则,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收费行为开展检查。请各区县根据辖区内教育收费治理情况,重点检查不少于4个单位。
四、工作要求
随着专项检查工作逐步深入,检查难度加大,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遵照《通知》精神,统一认识,各尽其责,周密安排,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高度重视,突出重点。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已进行多年,规范教育收费已取得明显成效,但群众对教育乱收费等问题依然反映比较强烈,因此要提高认识,克服疲态心理,正确判断治理教育收费的形势,保持旺盛的工作态势。对检查出的重点问题不但要严肃处理,还要找出发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认真取证,严格执法。目前教育收费常规问题基本得到规范,出现和存在的新问题往往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检查人员要创新方式,深入调查,多方取证,提高对隐蔽性乱收费的查处能力,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调研,做好总结。在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加强调研,结合检查中发现的有代表性的问题深入分析,积极寻求教育收费监管工作规律。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全面总结,并在2011年12月中旬前将检查工作总结、两个典型案例和检查统计表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传真:82283917;邮箱地址:panjuan.wj@bjpc.gov.cn。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