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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餐饮行业价格行为重点检查的通知

京发改[2011]2168号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4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燕山物价检查所:

  为继续贯彻落实稳定价格总水平等政策措施,强化市场价格监管,保证价格秩序平稳,特别为即将到来的“两节”市场检查工作奠定良好基础,经研究,市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1年11月23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餐饮行业价格行为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检查时间

  此次检查从2011年11月23日开始,至2011年12月22日结束。

  二、检查重点

  各单位要迅速开展对辖区饭店、餐馆、宾馆餐厅等餐饮经营单位的全面检查,深入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严肃查处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检查重点为:

  (一)菜品、酒水饮料等是否按照规定的方式和内容明码标价。

  (二)收费项目是否在醒目位置予以标示。

  (三)是否存在使用两套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近期菜品是否调整,调价幅度是否属于成本合理推动。

  三、检查要求

  (一)突出重点,全面检查。各单位要合理调配执法力量,以知名饭店、连锁餐饮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全面检查各类餐饮经营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将对部分单位开展直接检查。

  (二)提醒告诫,正面引导。迅速组织辖区餐饮经营者开展提醒告诫,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杜绝价格欺诈,合理运用自主定价权,有效推进明码实价工作。

  (三)丰富方式,保证效果。通过明查、暗访、统一检查、分组检查、联合检查、应急检查、邀请媒体报道检查等多种方式,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四)畅通线路,化解纠纷。注重依靠群众举报掌握线索,确保价格举报电话线路畅通,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快速查办举报案件,妥善化解价格纠纷。

  (五)严厉处罚,适时曝光。对明码标价不规范等轻微价格违法行为立即纠正,定期复查;对低价招徕高价结算、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六)按时报送信息。每周五中午前将一周检查情况报送至市物价检查所,12月22日前报送检查总结,总结应包括工作特点、典型案例。检查中如发现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应在第一时间报送。(传真:82283933;邮箱:wjjcs@bjpc.gov.cn)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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