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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文件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9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中石油北京销售分公司、北京龙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自3月20日零时起,每吨均提高600元(具体价格见附件)。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本市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和运杂费(最高零售价格的1%)确定。

  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力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好价格监督检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证市场正常供应,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附件:北京市汽、柴油价格表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汽、柴油价格表

 

 

 

品名

最高批发价格

最高零售价格

配送制,元/吨

非配送制,元/吨

元/吨

元/升

90号汽油

10080

9976

10380

7.80

93号汽油

10703

10593

11003

8.33

97号汽油

11326

11209

11626

8.87

98号汽油

 

 

 

9.42

0号柴油

9300

9204

9600

8.31

-10号柴油

9876

9774

10176

8.81

-20号柴油

10356

10249

10656

9.23

-35号柴油

10740

10630

11040

9.56

 

  注:1、汽、柴油质量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执行。

    2、以吨为单位的保留到元;以升或公斤为单位的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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