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幼儿园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发改[2012]1285号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2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规[20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本市幼儿园收费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新的收费标准。为保障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决定开展全市幼儿园收费专项检查。
一、检查时间
检查自9月1日开始,9月25日结束。
二、检查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落实、协调专项检查各项工作,收集区县检查工作信息,向上级反馈检查情况;对举报反映的重大问题直接查处。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搜集本区县辖区内幼儿园对《通知》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查处举报;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发改委反馈。
三、检查重点
(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及代办服务性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公办幼儿园是否落实《通知》规定,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有无超过《通知》规定的“北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的。
(二)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是否与招生简章刊登标准、实际执行标准与备案标准相一致。
(三)有无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育教育费以外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的。
(四)2012年秋季入园新生,有无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的。
四、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幼儿园收费与治理教育乱收费、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
(二)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组,深入辖区内每一所幼儿园宣传《通知》各项规定,检查落实情况。检查面要公办园达到100%,民办幼儿园达到50%。
(三)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作用,接群众举报要及时安排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处理情况及时回复举报人。
(四)加强信息报告。各区县发展改革委2012年9月3日、4日将当日检查 情况,以后每周四下午3:00前将本周检查情况,接听举报、咨询情况,案件处理、举报处理情况传真报我委。
(五)各区县发展改革委2012年9月27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我委。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市物价检查所赵志安;联系电话:82283915 82283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