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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13〕2067号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9日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情况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涉及本市的收费项目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收费标准。

  机动车抵押登记、强制性国内植物检疫继续执行不收费规定。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不包括公证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公证机构),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依法处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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