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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的通知

价格【2014】61号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为合理反映水电市场价值,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促进水电产业健康发展,决定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省跨区域交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国家明确为跨省、跨区域送电的水电站,其外送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受电地区落地价扣减输电价格(含线损)确定。其中,跨省(区、市)输电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跨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由国家能源局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受电地区落地价由送、受电双方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参照受电地区省级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协商确定。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协调确定。

二、省内上网电价实行标杆电价制度。各省(区、市)水电标杆上网电价以本省省级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为基础,统筹考虑电力市场供求变化趋势和水电开发成本制定。水电比重较大的省(区、市),可在水电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根据水电站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实行丰枯分时电价或者分类标杆电价。个别情况特殊的水电站上网电价个别处理。具体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建立水电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水电上网电价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当电力市场供求、水电开发成本以及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时,应适时调整水电上网电价。

四、鼓励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水电价格。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由市场竞争形成电价的机制。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水电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

五、逐步统一流域梯级水电站上网电价。对同一投资主体在同一流域开发的梯级水电站实行统一的省内上网电价;对不同投资主体在同一流域开发的梯级水电站,在完善上下游电站补偿机制基础上,逐步实行统一的省内上网电价。

六、以上规定适用于2014年2月1日以后新投产水电站。现有水电站上网电价,要进一步规范管理,逐步简化电价分档。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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