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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4〕410号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3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

  1.本市宗教场所非经营性用电、监狱监房用电、城乡居民住

  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2.以上用电原则上应分线分表计量,已实行分线分表计量的,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不具备分线分表计量条件,应尽快进行改造,自改造验收完成之日起执行,过渡期内可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自用户与供电企业签订定量或定比协议之日起执行。

  3.已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及已执行农业排灌电价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

  按照国家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销售电价结构调整,在5年左右时间内,本市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有关要求

  (一)电力公司要按照国家要求,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及时做好相关用户的价格核定及变更工作,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制定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实施前的过渡期内,用户提出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计价计费的,电力公司应及时与用户协商确定定量或定比标准,签订书面协议,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协调处理表计改造或签订协议中出现的问题。

  (三)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3月3日


主办单位: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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