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5日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含污水处理费)、用电(含照明)、用气统一执行本市现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按照居民用户管理。已执行民用价格的学校及现行价格低于民用价格的,仍维持现行标准。
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调整后,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执行,确保国家政策落实到位。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整后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协调各有关学校,配合经营企业尽快落实分表计量工作。
四、以上价格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联系人:价格管理处 韩伟; 联系电话:66415588-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