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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差别电价政策企业的通报

京发改〔2015〕2873号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我委于2015年对本市部分企业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了专项监察,其中北京市华禹翔公路沥青有限公司和北京路星沥青制品有限公司超过《沥青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1149-2015)用能。根据我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15〕1359号),决定对两家企业的全部生产用电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执行的加价标准为每度电加价0.2元,加价起征日期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北京市电力公司按月征收差别电价电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3日

附件:2015年差别电价实施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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