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16]1721号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9日
市人力社保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人社专技函〔2016〕9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现将你局所属市人事考试中心向参加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你局和你局所属市人事考试中心应当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函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函为准。
专此函复。
附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