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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行为提醒书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2日

  

各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

  2018年春节将至,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本市各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提醒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

  (二)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电子商务经营者要依法经营,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促销活动中,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趁节日期间串通涨价、囤积居奇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三)宾馆酒店、餐饮业、洗车场、家政服务、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和单位,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履行价格承诺。预付卡限制使用必须与消费者有事前约定;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四)旅游景点景区要做好收费公示。各旅游景点景区门票价格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和优惠减免政策。

  (五)出租车经营者要认真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高速公路收费应严格执行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的规定,以行驶证为准,对7座及以下载客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停车场要做好价格公示,严禁趁节日之际乱涨价、乱收费。

  (六)各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七)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加强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春节期间,本市价格监管部门将加强检查巡查,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12358价格举报热线畅通,依法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的涉嫌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曝光。

  北京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2018年1月31日

主办单位: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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