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2]78号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2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3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进一步明确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统一按照本市相应的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
二、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和核实具体执行范围,并做好动态管理。
三、相关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应实行分表计量;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应尽快进行表计改造,过渡期内可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四、各经营企业要及时做好相关用户的价格核定及变更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水务、电力、燃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六、以上价格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