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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2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核定药品价格将严格按照国家药品差比价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委已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其未定价剂型或规格,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委正式公布价格前,药品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核价后销售。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及时掌握市场药品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同时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价格政策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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