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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运会期间 严查七类价格违法


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8日

  近日,市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组织安排全运会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向经营者发放《关于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书》,郑重提醒各行业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以及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制度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公平有序竞争。
  根据《关于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书》要求,经营者不得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包括: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严查。

主办单位: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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